技术合同认定登记优惠政策简介
发布时间:2022-03-09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相关文件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将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收入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

“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第(二十六)款规定: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增值税税率为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五条“增值税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

(一)所得税相关文件

2010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相继下发了《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对技术转让所得税政策进行了规范、调整和解释。

(二)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

“82号文”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所得税税率为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四条)。

三、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一)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三)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四、由于国家税收政策近期频繁调整,详细政策请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