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市委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实施“六个一批”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科技创新空间布局,加快建立灵活高效的柔性引才新机制,集聚海内外创新资源、高端人才,全面提升区域创新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飞地”,是指我市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在海内外创新资源丰富城市建立的研发基地、科技孵化器、技术转移中心等平台机构。人才飞地引进的人才,应是我市“十优”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各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 人才飞地的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支持各类用人单位牵头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四条 人才飞地的主要任务:
(一)聚焦全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汇聚海内外创新资源,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助力产业升级和经济转型。
(二)利用国家、省、市级科技和人才政策,充分发挥行业领军企业、高校科研单位的资源优势,加强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引进。
(三)利用好国家、省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资源库,为我市引荐各类急需紧缺人才。
(四)组织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开展学术交流、项目合作、技术对接等多种形式的创新创业活动,拓宽对外交流合作渠道。
第三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人才飞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对人才飞地拥有实际控制权,原则上人才飞地与申报单位在主营业务领域和研发方向上应具有一致性。
(二)固定办公场所和研发场地不少于200平米,能够满足企业孵化、技术研发、创新服务的需要。
(三)有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的基础和经验,与不少于1家当地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和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四)具有一定的研发技术力量,原则上应拥有不少于8人的专业研发人员,其中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研发人员不少于1人。研发人员特别优秀的,研发人员数量可放宽至5人。
(五)围绕申报单位技术难题和发展方向,每年研究开发自选新产品或课题不少于2个,到我市进行转化技术成果不少于1个。
(六)就地使用或为我市引荐高层次人才1人以上(应为临沂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应具备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国内外拥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研发能力)。
第四章 遴选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人才飞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临沂市人才飞地申请表》;
(二)单位注册证明、人才飞地设立证明;
(三)年度《财务报表》和《财务审计报告》;
(四)申请单位近一年来引用或推荐的高层次人才名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化等相关证明材料;与当地高校院所、创新型企业或专业机构等签订的合作协议。
(五)前期工作成效情况及下步建设方案等。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资格初审。各县区科技局负责申请单位有关材料的初审,严把资格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参加市级人才飞地遴选认定。市直单位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市科技局。
(二)材料审核。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进行资格条件审查,择优确定进行实地评审的建议名单。
(三)实地评审。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考核组,或委托知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实地评审。
(四)确定名单。根据实地评审和考核情况,确定市级人才飞地名单,经程序发文公布。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经认定的人才飞地聘用的高层次人才,视同市级人才,可按规定申报市级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帮助积极推荐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项目。
第九条 经认定的市级人才飞地,管理期内根据人才引进、科创资源利用、成果转化等情况,给予30-50万元补贴资金,主要用于飞地引才用才和科技研发等工作,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对同一申报主体不得重复补助。
第六章 管理考核
第十条 强化组织领导。市科技局统筹指导全市人才飞地建设、市级飞地认定、完善支持政策等,县区科技局负责飞地的日常管理、跟踪服务、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等。
第十一条 加强绩效管理。市科技局每年组织专项考核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部分市级人才飞地的运营管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临沂市人才飞地”称号。
第十二条 注重打造品牌。人才飞地管理期为三年,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优秀或期满考核优秀的,推荐授予“临沂市人才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三条 严格退出机制。市级人才飞地申请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称号,给予追缴奖励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列入诚信黑名单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7日。